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
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
议事规则
第一条 为了基金会的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,特制定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、监事、理事成员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参加。
第三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。如理事长不能召集,则由理事长指定的其中一位理事召集。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、监事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,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。有1/3理事提议,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。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
第五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,须经出席理事表决,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:
(一)章程的修改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
(三)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、投资活动;
(四)其他决议事项。
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或文件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理事长审签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七条 理事会议决议每年需向登记机关进行备案。
第八条 本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,二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