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
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会
议事规则
第一条 为了基金会的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的相关规定,结合本基金会的工作实际,特制定建德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。
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及其相关人员参加。
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。
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。
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讨论、决定下列重要工作事项。
(一)落实理事会决议,组织开展本基金会日常工作。
(二)组织开展本基金会基金的募集活动。
(三)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和公益活动。
(四)决定本基金会内设机构及人员聘任和解聘,决定驻会工作人员的报酬及其福利事项。
(五)审议和决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。
(六)研究召开理事会及须经审议决定的事项草案。
(七)提出增补或调整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建议名单。
(八)研究理事会闭会期间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及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通过;
第七条 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,必要时行文会议纪要,由理事长签发,印发全体理事和报送相关部门。
第八条 本规定于2020年11月17日,二届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。